本人觀點早前已寫于:滅了珊瑚蟲,下一個是誰?
此案出的蹊蹺,判的荒唐,判此案者不通軟件,評此案者不懂技術,而言辭鑿鑿,自詡“保護軟件產業,打擊盜版”;此為妓于先,而建牌坊以張表于后者!蓋天下之大謬,IT業之奇辱!終究首發于中國,恥何以甚,恥何以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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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游云庭觀點:判輕了

著名互聯網律師游云庭在博客中分析,如果按照著作權法的標準,“根據珊瑚蟲作者陳壽福的起訴書,其違法所得超過 百萬,是法律規定的特別嚴重情節最低限額的將近10倍,珊瑚蟲QQ的下載份數,更是接近千萬,是刑法規定的特別嚴重情節最低限額“復制軟件2500份”的 幾千倍。”
因此,游云庭認為:按照常理,如果陳壽福的“罪行”如此嚴重,那法定刑期在3至7年間的,即使按照最高刑期7年 來進行判決也是可以的,但是,此案卻僅僅判決了3年。“從這個角度來說,法院對于珊瑚蟲作者的判決已經屬于輕判了”。至于,獲得“輕判”的原因,游云庭律 師認為,媒體起了巨大的作用。
法律專家劉衛觀點:用錯了法律
而另外一位法律界人事劉衛,卻有不同的見解。他認為,按照侵犯著作權法去給陳壽福定罪,是將錯就錯的一種判法。他認為侵犯著作權法并不適合珊瑚蟲一案,非法經營罪或不正當競爭才是合適的判法。他的幾個觀點如下:
1 珊瑚蟲案不構成侵犯著作權法。早期珊瑚蟲的確修改了QQ的程序,但在后期的版本中珊瑚蟲并沒有修改QQ的程序,只是以外掛的形式出現。陳壽福,尤其是在獲得“非法收入”時期,并沒有“復制發行著作權人的計算機軟件”,因此不構成侵犯著作權。
2 陳壽福收取智通和265匯款,說明陳壽福經營互聯網廣告業務,而且數額巨大。陳壽福應擁有相關的資質并辦理相關的手續,如果沒有,則犯了非法經營罪。曾在網絡上風行的帶頭大哥就是被司法機關以“非法經營罪”逮捕的。
3 如果陳壽福有相關營業執照和手續。那么他的軟件珊瑚蟲QQ外掛在騰訊QQ上,將騰訊的廣告去掉,同時加上了自己的廣告。這是一種不正當競爭的行為。
但國內反不正競爭法在互聯網領域的條款基本沒有,因此,如果按照此法給陳壽福定罪,有一定難度。因此,劉衛認為,陳壽福有罪是肯定的,但用錯了法律。
注:
點睛政法網絡學堂(http://www.zfwlxt.com/ )的站長兼主編。兼清華大學遠程教育本科授課教師,香港大學司法考試輔導課程主講,北京新亞學院法學院副院長、副教授。

我們的聲音:我們堅信陳壽福是無罪的!
※法律上:
1、陳壽福開發珊瑚蟲QQ騰訊是許可和支持的(證據連接),故無犯罪故意。
2、陳壽福的收入是來源于珊瑚蟲增強包,不屬于非法所得。
3、刑法罪刑法定,疑罪從無。犯罪要件不成立,或者有爭議,即不能判定為刑事犯罪。
以上觀點出自知識產權法和刑法界權威專家出具的法律意見書,該意見書已經送達法院。
※道德上:
1、陳壽福堅持7年開發珊瑚蟲,2000到2006年前無任何收入,初衷是為了增強QQ功能,方便用戶使用,同時為騰訊贏得和留住用戶幾千萬,無功勞也有苦勞!
2、2006年12月前,騰訊是支持珊瑚蟲發展的,這是為了增加自己的用戶,對抗MSN等競爭對手。之后突然翻臉欲置陳壽福于死地,是因為道聽途說某IT大鱷要收購珊瑚蟲,忌憚珊瑚蟲的威脅。請參看《商業壟斷還是技術創新——法律該為誰服務》
3、騰訊利用自身資源力量,通過刑事手段,欲置陳壽福于死地,天理不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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