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法·3.15特輯】電子簽怎么跟套路貸混為一談了?
看了315,感覺是劇組無意識的把電子簽和高利貸混為一談了。電子簽呢是一種替代紙質合同簽署的新興技術,比如以前的話呢,不同主體之間簽訂合同,你需要見面面簽,這個電子簽就可以實現線上簽署你核實身份了,因為你要上傳身份證,你要眨眨眼張張嘴,你用脖子歪歪頭,免得你們雙方見面那個麻煩了,現在實名認證技術已經非常普遍了,你想要造假,那你要先問問支付寶騰訊,他們的反黑客技術是不是吃素的。
被曝光的借貸寶、人人信明顯就是單純的搞高利貸的黑平臺,借款的時候呢,條子打5,000,只給他3,500,注意這里是私底下交易的,是雙方自己微信聯系,只是通過平臺簽了一個協議,那條子砸5,000,只給3,500呢,這叫砍頭息,這個是法律是不允許的,你不給他就是了。現在這個黑貸款平臺呢,大概率會被追究非法經營罪或者詐騙,這和之前的套路貸是一樣的。
但是這個跟電子簽真的沒啥關系,現在電子簽主要用在企業商務協議、政務審批,勞動合同簽署等B2B B2C的場景,電子簽名是受到《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嚴格規范和保護的,這部法律在2005年就開始實施了,馬上就實施20周年了,合法電子簽有著嚴厲的身份認證流程,確保簽名人的身份真實有效,簽名的過程不可篡改,簽字的結果具有法律效力。
根據最新頒布的電子認證服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CA 機構不得將證書申請簽發等核心業務外包,CA機構是負責認證的,就是認證你的簽名就是你的簽名的服務商,這個呢是需要資質的,需要行政許可,若電子簽名服務商未持牌,需要依賴外部的CA機構幫你完成認證,這會導致責任主體分散,增加糾紛處理的復雜度,從這幾年呢司法實務來看也是這樣子,沒有CA牌照,電子合同廠商也就是所謂的Ra機構與CA機構之間權責不清,這個在未來可能就不被允許了,我們在選擇電子合同廠商的時候,建議優先選擇有CA牌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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