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交易筆記-附件6:現貨交易費用定義
政府授權合約
簽訂政府授權合約的新能源市場主體可以正常參與電力中長期交易,政府授權合約電量按照政府授權合約電價與市場參考電價進行差價結算。
成本補償費用
在現貨市場中,發電側存在機組啟動成本、空載成本以及必開機組結算電價低于成本等額外的運行成本。為了補償這些成本,建立了成本補償機制,并向所有參與現貨市場交易的電力用戶收取相應的費用。
超額獲利回收費用
在電力市場交易中,當市場主體獲得的收益超過了規定的標準或預期時,超出部分被要求回收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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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額獲利回收:發電企業利用【現貨市場】和【中長期合約】的電量偏差與價差獲利時,對其超出合理值的部分進行回收的費用。【現貨價大于合約價,則簽約比例小,現貨收益大,進行回收】【現貨價小于合約價,則簽約比例大,合約收益大,進行回收】
年度簽約比例偏差收益回收費用
一、定義
電力用戶(包括售電公司、批發用戶等)在電力市場中,因其實際用電量與其簽訂的中長期合約電量存在偏差,而產生的費用。這一費用旨在鼓勵電力用戶準確預測其用電量,并盡可能按照中長期合約進行電力交易,以減少市場的波動性和不確定性。
例如,某發電企業按照規定應該有 80% 的電量通過年度合同簽約交易,但實際只有 70% 通過年度合同簽約,剩下 10% 通過現貨市場或其他高價交易方式出售且獲得了更高的收益。這種情況下,超出預期簽約比例收益部分可能就會被要求回收。
二、計算方式
1.偏差電量計算:
當電力用戶的實際用電量低于其簽訂的中長期合約電量時,將產生負偏差電量。
當電力用戶的實際用電量高于其簽訂的中長期合約電量時,將產生正偏差電量。
2.回收費用計算:
對于負偏差電量,電力用戶需要按照一定的價格(通常是月度中長期交易加權平均電價與日前市場月度加權平均綜合電價的差值)支付偏差收益回收費用。
對于正偏差電量,在某些情況下,電力用戶可能會獲得超額收益回收的返還,但這取決于具體的市場規則和合約條款。
三、影響因素
1.中長期合約簽訂比例:電力用戶簽訂的中長期合約電量比例越高,其實際用電量與合約電量的偏差就越小,從而產生的偏差收益回收費用也就越少。
2.市場價格波動:日前市場電價與中長期交易電價的差值越大,電力用戶因偏差而產生的費用也就越高。
3.電力用戶的預測能力:電力用戶對其用電量的預測越準確,其實際用電量與合約電量的偏差就越小,從而產生的費用也就越少。
四、舉例
假設某發電企業 A 的年度總發電量預計為 100 萬千瓦時,規定的年度簽約比例為 90%,即年度合同簽約電量應為 90 萬千瓦時。
實際情況是年度合同簽約電量只有 80 萬千瓦時,有 10 萬千瓦時通過現貨市場等其他方式交易。
再假設年度合同交易電價為每千瓦時 0.3 元,現貨市場交易電價為每千瓦時 0.5 元。
按規定收益應為:90 萬千瓦時 ×0.3 元 / 千瓦時 = 27 萬元。
實際收益為:80 萬千瓦時 ×0.3 元 / 千瓦時 + 10 萬千瓦時 ×0.5 元 / 千瓦時 = 24 萬元 + 5 萬元 = 29 萬元。
偏差收益為:29 萬元 - 27 萬元 = 2 萬元。這 2 萬元可能就會被認定為年度簽約比例偏差收益,需要按照相應規則進行回收。
調整電量
一、定義
電網企業開展經營主體月度結算工作時,按照交易中心出具的市場化日結算依據、月結算依據,出具結算賬單,經經營主體確認、蓋章后,按照現行模式和時序進行結算資金收付。經營主體的各日日清電量與計量關口月度計量電量的偏差,統稱為調整電量,暫按運行當月該主體的實時市場加權價格結算。
【實際月度上網電量比日度計量累計電量要多或少,偏差電量的費用需補收或扣除】
二、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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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算時段 |
日前出清電量① |
日前出清電價② |
日前統一結算點電價③ |
計量電量④ |
實時出清電量⑤ |
實時出清電價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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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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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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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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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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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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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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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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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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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0 |
20 |
350 |
390 |
15 |
18 |
3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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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
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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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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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本算例中,設定新能源廠站00:30-22:00無出清、無合約,各項數據為0。
假設該新能源廠站F當月其余天數開展計劃檢修,各項數據都為0,月度根據關口表計讀數計算電廠月度上網電量為100MWh,則各日日清電量(④)93MWh與月度計量電量100MWh的偏差為7MWh,稱為調整電量,按該市場主體實時市場價格結算。
該市場主體實時市場價格=∑(④×⑥)/∑④=(40×400+20×400+18×400+15×340)/(40+20+18+15)=390.3元/MWh
調整電量電費=7×390.3=2732.1元
統調新能源廠站F月度總電能電費的調整電量電費2732.1(在收益中增加)
日前實時偏差收益回收費用
一、定義
在電力市場交易中,發電企業或用戶等市場主體會提前(日前)申報電力電量的計劃安排,包括發電計劃或用電計劃。而實際運行過程中(實時),其電力電量的實際值與日前申報的值會產生偏差。當這種偏差產生收益時(例如發電企業實際發電量高于申報量且獲得額外收入,或者用戶實際用電量低于申報量而少支付費用等情況),電網公司或相關市場運營機構會對這部分不合理的收益進行回收,這個回收所涉及的費用就是日前實時偏差收益回收費用。
二、分類
依據2024年12月24日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浙江能源監管辦印發的《浙江電力現貨市場運行方案》(浙發改能源【2024】312號)
1.發電企業結算
針對風電、光伏發電實施日前實時偏差收益回收,允許偏差比例限值為30%,回收倍數為1.05。
2.批發市場用戶
針對全體批發市場用戶實施日前實時偏差收益回收,允許偏差比例限值為10%,回收倍數為1.05。
3.售電公司
針對全體售電公司實施日前實時偏差收益回收,允許偏差比例限值為10%,回收倍數為1.05。
4.終端用戶
日前實時偏差收益回收費用返還
5.市場分攤/返還
日前實時偏差收益回收費用
三、發電企業結算示例
示例1
假設某發電企業日前申報發電功率為 100 兆瓦,申報電價為每兆瓦時 300 元。在實時運行中,實際發電功率為 120 兆瓦,實時電價為每兆瓦時 320 元。
其日前計劃收益為:100 × 300 = 30000元。
實時實際收益為: 120 × 320=38400元。
偏差收益為: 38400-30000= 8400元。這 8400 元就是可能會被回收的日前實時偏差收益回收費用的一部分(實際計算還會考慮多種因素,如允許偏差范圍等)。
示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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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算時段 |
日前出清電量① |
日前出清電價② |
日前統一結算點電價③ |
計量電量④ |
實時出清電量⑤ |
實時出清電價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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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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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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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0 |
20 |
370 |
390 |
20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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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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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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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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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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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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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
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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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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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本算例中,設定新能源廠站00:30-22:00無出清、無合約,各項數據為0。
22:30時段,日前市場申報電量(實時出清電量)⑤/計量電量④=25/40=62.5%<70%,且日前出清電價②<實時出清電價⑥,執行日前實時偏差收益回收,回收費用=(⑥-②)×回收倍數×(④×70%-日前市場申報電量)
【(④×70%-日前市場申報電量) 由 日前市場申報電量/④<70% 推理而來】
24:00時段,日前出清電量①/計量電量④=20/15=133%>130%,且日前出清電價②>實時出清電價⑥,執行日前實時偏差收益回收,回收費用=(②-⑥)×回收倍數×(①-④×130%)
【(①-④×130%) 由 ①/④>130% 推理而來】
結算結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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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算時段 |
日前實時偏差收益回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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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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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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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0 |
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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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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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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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 |
5.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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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
68.25 |
備注:假設回收倍數為1.05。
該廠站當日日前實時偏差收益回收費用68.25元(從收益中扣除)。

浙公網安備 3301060201177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