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乘客丟錢包的報警處理過程談職業化和專業化
昨天因為公交卡里邊沒錢了,所以去地鐵里邊充值,然后直接在附近公交車站上車回家。結果車沒有開幾米,一個美眉告訴司機說自己的錢包被盜了。于是司機建議美眉報警,然后就在下一站停了下來。于是我們被困了。等了大概二十分鐘,警察叔叔過來了。按照bigtall有限的法律知識,警察不可能對我們搜身,這是侵犯人身權利的,但是至少會上車登記一下每個人的身份證,然后留下美眉回去做筆錄,我們就可以繼續行程了。可是實際的處理是警察上車檢查了一下公交車的錄像是否工作正常,記下車號,然后就帶著美眉回去做筆錄了。bigtall不是專業人士,不敢亂評警察叔叔(我很怕被跨省跨縣),但是至少我認為這個美眉的錢包是丟定了。
這里的問題是,遇到這種公車上丟錢包的情況,警察有沒有一個標準的處理程序?如果你去做這個警察,你會怎樣規范這個標準程序?這里其實衍生出的是一個“職業化”的問題。“職業化”并不是說我打工做了這個職業,就叫做“職業化”。所謂的職業化,網絡搜尋到的定義如下:所謂職業化,就是一種工作狀態的標準化、規范化和制度化,即要求人們把社會或組織交代下來的崗位職責,專業地完成到最佳,準確扮演好自己的工作角色。
要想準確扮演好自己的工作角色,并且專業地完成到最佳,并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情,但也不是一件很難的事情。說難,是說從無到有開始到做到最佳,很難,而且需要經過很長時間的探索;說不難,則是指有了專業的經驗之后,要讓參與的每個人都掌握,并不難。這個職業化過程的關鍵,就在于“知識挖掘”和“共同學習”。通俗一點就是做出應對每個事件的“標準處理程序”,然后要求每個人按照標準程序來做,并且反饋經驗。
很多人應該看過了這個當前比較著名的視頻《United Breaks Guitars》,里邊有一句歌詞“包括和藹的Irlweg女士,他們說的最后一句話還是‘不行’”,為什么他們都說“不行”?因為很簡單,他們相關的“標準處理程序”走完之后給出的結果就是“不行”。當然,這件事情最后的處理結果還是典型的東方式的“人治”---老板知道了,特批一個條子,于是就解決了問題(這首歌能算是“上訪材料”嗎?)。但是我們要看到,這件事情背后的“職業化”處理手段,以及規范化管理給美聯航帶來的效益[1]。
小孩子在2到4歲的時候,會有一段時間叫做“秩序期”。這段時間內,小孩子會要求各種東西都按部就班地去做,不能違越。比如你日常給小孩子播放《天線寶寶》的順序依次是:讓小孩坐好,拿碟子,開dvd,開電視機,播放dvd。如果哪天你在這個流程里換了一下次序,先開了電視機,然后去準備拿碟子,這個時候小孩或許就會大哭起來,遇到“秩序感”很強的小孩子,即使已經在播放了,也會強制要求你關掉電視機,把dvd放回去,重新按照標準流程走。在小孩子看來,所有違反他認為標準流程的行為,都是難以理解和不可接受的。小孩子的這種行為在大人眼中看起來也許更多是“有趣”,但是如果一個成年人也秩序感這么強烈,就會被認為是“缺心眼”了。可事實上正好相反,小朋友們是對的。因為破壞秩序的行為,即使結果和不破壞程序的結果是一樣的,這個結果也是錯的!
這就是傳說中的“程序正義”[2]。程序正義和我們的數學證明、編程的單元測試原理一樣,強調每一個步驟地正確性,如果每一個步驟都正確了,結果自然也是正確的。相反只要任何一個步驟出現了錯誤,即使結果是“正確”的,這樣的結果也不是正確的,因為無法證明它是正確的。程序正義的原則運用十分廣泛,不僅可以用到法律中,同樣也可以用在社會、企業、各種內部流程的定義中。而且“程序正義”原則有一個另外的好處,就是十分容易診斷和改進。一旦出現問題,首先是可以很容易地找到發生錯誤的步驟,其次在對某一個環節修改或者改進的時候,具有相對的獨立性。
回過頭來,我們再看開始的“公車失竊”命題。如果我可以來規定這個標準程序,就會是這樣:
- 警察到達現場,立刻通知110控制中心,報告已經到達現場
- 接觸報警者,了解具體情況,確定失竊屬實
- 登記公交車信息,檢查監控設備工作情況
- 檢查并登記同車人員的證件(建議采用可聯網的身份證檢查設備)
- 留置可疑人員和報警者協助檢查
- 放行車輛
我們就用這個例子來探討一下應用標準程序的好處。首先要說明這個“標準程序”要真正有效并不容易,需要在實踐中不斷改進,甚至中間也要付出很大的代價(比如傳說中的點煙不能超過三人)。當這個標準程序基本成形之后,就可以印刷成小本發給所有的警察了,每個人按照這個流程走,就可以很快地處理所有的“公交失竊”案,而且不需要對警察進行大規模的培訓,就可以保證該類事件處理時候的基本所需的證據都不會丟失。在標準程序完成的同時,有經驗的老警察還可以通過察言觀色,對某些表情不自然的乘客多家盤問,說不定能讓小偷當場露出馬腳,順便抓回去。這些實施過程的經驗,反過來又會對“標準程序”進行影響和改進。如果您是美國警察,肯定會在改進時候建議大家記得在實施第五條的時候背誦一遍“米蘭達宣言”。但是如果沒有或者根本不遵守這個標準程序的話,最后負責破案人員得到的就是一堆亂七八糟的東西:有些馬大哈的警察沒有登記車輛號碼,有些忘記登記報案人的資料等等,一切都混亂了。
企業或者項目流程、制度的實施和完善也是如此。當我們制定好了一個政策并開始執行之前,一定要設計好流程的反饋和改進渠道,一個沒有自我進化功能的政策,遲早要出問題的,要么政策被廢掉,要么就造成損失。
從這個方面看,現在“刑訊逼供”這么盛行,缺少“標準程序”,導致各種證據采集不夠采集不全也是原因之一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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