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條款21:限定類型的可見性
并非所有人都需要知道所有事。也并非你創建的所以類型都需為public。你應只賦予每個類型用來完成你工作所必須的最小的可見性,通常比你能想象的還要少。內部或私有類型能實現public接口,所有客戶都可以訪問由在私有類型中聲明的public接口定義的功能
創建public類型實在是太容易了,并且,通常那樣做也是適宜的。許多獨立存在的類都應該是內部的,還可以在類中創建protected或private嵌套類來進一步限制其可見性。一個類的可見性越少,在對整個系統更新時所須做的改動就越少;可訪問一段代碼的地方越少,在對之進行修改時所須做的改動也就越少。 閱讀全文
posted @ 2012-03-02 09:12
飄飄白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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